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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得安置房后是否一定拆老房宅基地也要收回吗?

是的,此类情况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

问答分类 安置房 老房 贫困户 网友:我叫德卢衣 来源:装修问答网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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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是的,此类情况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扩展资料:

    安置房申请条件

    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 2、

    是的,此类情况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扩展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宅基地

  • 3、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政府给予房产的,一般会收回旧的、废弃的宅基地及房屋。具体看当地的政策。

  • 4、是的,此类情况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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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得安置房后是否一定拆老房宅基地也要收回吗

  • 是的,此类情况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扩展资料:

    安置房申请条件

    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 是的,此类情况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扩展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宅基地

  • 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政府给予房产的,一般会收回旧的、废弃的宅基地及房屋。具体看当地的政策。
  • 是的,此类情况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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